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智易字第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智易字第3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專堉選任辯護人陽文瑜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9040號、107年度偵字第37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專堉明知其用以「Gekkopod壁虎爬」之商品展示照片係告訴人玩轉科技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玩轉科技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專屬授權之攝影著作,未經專屬授權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展示之,竟未經玩轉科技公司之授權,基於以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犯意,先向大陸地區廠商,擅自重製玩轉科技公司所享有著作權專屬授權之「GekkoPod壁虎爬手機支架」之產品圖片8張後,在桃園市○○區○○街○○號1樓昊順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透過電腦以網際網路連線,再將上開照片以代號「UltraChoice」之名稱,分別於民國105年11月15日前某時公開陸續傳輸至雅虎奇摩拍賣、蝦皮購物網頁上;於107年2月12日前某時公開傳輸至PCHOME商店街網頁上,另以代號「乖乖的生活小舖」之名稱,於106年2月中旬某時公開傳輸至雅虎奇摩拍賣網頁上,用以銷售外觀與玩轉科技公司上開產品相近之產品,藉此侵害玩轉科技公司專屬授權之攝影著作,因認被告涉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同法第92條等罪嫌。經查,本件檢察官起訴罪名依著作權法第100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兩造已達成和解,嗣由告訴人於108年1月22日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有和解書、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馮浩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鄭敏如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