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上訴字第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43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 汪玉蓮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6年7月25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且有事實足認為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6年4月25日執行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7月25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董武全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育儒中華民國96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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