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24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宜昌商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佩純 上列聲請人與 鄭哲勛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本件係向債務人鄭哲勛請求消費借貸欠款新臺幣56,101元,然依各該借據所載,本件無清償期之相關約定,故請提出催告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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