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7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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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741號原告蕾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月惠 原告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原告江蘇 麗珠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 律師複代理人 李美寬 律師被告 蘇杜免 訴訟代理人 蕭仁杰 律師
游泗淵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拆除建物返還土地之部分,依照原告所提出之鄰近地區土地交易實價登錄資料為每坪新台幣(下同)2,092,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23,414,710元(2,092,000*0.3025*37),訴之聲明第2-4項部分不再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8,096元,扣除已繳134,936元,應補繳83,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書記官曾東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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