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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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44號聲請人 林達峰 相對人 張德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排除侵害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訴狀內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因上開事由非不得補正,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以聲請不合法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排除苗栗市○○路○巷○○號三樓屋頂約6公分寬之PU膠全部所需之費用),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若未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者,則應依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由聲請人暫先繳納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慈郁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