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消債更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41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及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條及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請釋明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
數額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清償明細;如聲請人未保留相關證據,請逕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清償明細資料),另應表明自何時起未清償。
⒉聲請人聲請前5年內勞保(勞工保險局製發之勞工保險被保險
人投保資料表或勞工保險卡)、公保或2年內全民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⒊95年、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⒋97年5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如無上述資料請提出收入切結書。
⒌聲請人與配偶 黃韻凌 之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及95年、
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清單及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並陳明對家計之負擔計算方式。
⒍全體受扶養人 黃薇靜 及 黃薇潔 95年、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
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失業給付、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⒎聲請人所列支出房租、營業支出、生活及扶養等費用之證明文
件(收據及明細)以及如有投保之所繳保險費用之完整保險契約(須記載保險期間及金額);如有其他如儲蓄型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⒏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⒐最近1個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紅色聯單)。
⒑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正本(須載明租賃房屋所在地)、聲請前
1日回溯2年期間之房租支出證明文件(如以現金支付請提出出租人出具聲請人已繳納租金之證明)及出租人地址及聯絡電話。
⒒聲請人擔任康泉商行及極品咖啡負責人之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
於聲請人聲請前1日回溯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每月營業狀況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資料,若未達課稅標準,應提出國稅局查定銷售額之證明文件,若有歇業或停業狀況,亦應提出歇業或註銷營業登記證明文件。
⒓說明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中所載類別為「執行」之所得來源及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昭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書記官胡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