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75號原告 廖韋晴 訴訟代理人 陳宗佑 律師被告 黃裕民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1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關於「苗栗縣○○鎮○○段」之記載,應更正為「苗栗縣○○鎮○○段中大埔小段」;又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事實及理由欄關於「同段」之記載,應更正為「同小段」。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正本、原本關於「苗栗縣○○鎮○○段」之記載,與原判決正本、原本事實及理由欄關於「同段」之記載,均顯係誤寫,爰依上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民事庭法官羅永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