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沙簡字第39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寬余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
偵字第121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寬余犯圖利聚眾賭博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簽注單參張、六合彩手冊壹
本、傳真機壹台,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68條、
第55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
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何世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書記官柳寶倫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66條第1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
。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