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6年度沙小字第57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沙小字第57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陳泱榕
       張峻海
       江至欣
被   告  黃琳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移送前來
(106年度雄小字第1531號),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7,725元,及其中新臺幣92,785元自民國
106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點36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何世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書記官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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