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27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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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786號
原 告 張錫祜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雅婷 間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開放屋內開啟、維修及施工管道間
供水設備以維正常供水,係請求被告為一定行為,屬於因財產權
涉訟,但原告並未釋明其價額,應認為其價額屬不能核定,自應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核定為
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