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71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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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7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71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阮蘭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柒萬壹仟柒佰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8年10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80萬元,約定自98年10月12日起至民國105年10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如「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2年04月17日止累計469,122元未給付,依約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其中464,131元為本金;4,907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於99年1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50萬元,約定自99年1月26日起至106年1月2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如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2年4月17日止累計302,668元未給付,依約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其中301,097元為本金;1,271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464,131元│102年4月18日起至│百分之5.99│無│無││││清償日止││││├─┼─────────┼──────────┼──────┼──────────┼──────────────┤│2│301,097元│102年4月18日起至│百分之5.99│無│無││││清償日止││││└─┴─────────┴──────────┴──────┴──────────┴──────────────┘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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