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7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7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71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李建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肆拾壹萬柒仟柒佰貳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101年4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68萬元,利息按年利率8.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息者,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2年4月17日止累計600,540元未給付,其中595,127元為本金;4,913元為利息;500元為其他費用,債務人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於100年12月2日向債權人借款100萬元,約定利息按年利率8.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息者,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2年4月17日止累計817,181元未給付,其中802,761元為本金;13,636元為利息;784元為其他費用,債務人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595,127元│102年4月18日起至│百分之8.37│無│無││││清償日止││││├─┼─────────┼──────────┼──────┼──────────┼──────────────┤│2│802,761元│102年4月18日起至│百分之8.37│無│無││││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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