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96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9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九六○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四0四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右揭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四0四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
民事鳳山庭~B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鍾錦祥~F0~T32┌─────────────────────────────────────────────────────────────┐│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四0四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陳沛云 │中國信託商業銀│000000000│貳萬壹仟壹佰柒拾│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BN0六九八五八│││││行新興分行│00八│元││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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