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五五號
聲請人乙○○
丙○○丁○○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為對相對人為催告支付租金之意思表示,依法三度對於其位於南投縣○里鎮○○里○○街○○○號之住所寄發存證信函,惟均因招領逾期而退回,顯見其應受送達處所不明,茲因聲請人無法得知相對人之住居所,檢具存證信函影本一件、退件信封影本三件及戶籍謄本正本一件為證,聲請本院依職權囑託當地管區警察查報相對人是否實際居住於該址,並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二、按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為公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又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亦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相對人之戶籍設在聲請人寄件之住址「南投縣○里鎮○○里○○街○○○號」,有相對人之戶籍謄本一件可稽,惟聲請人所寄送之存證信函均係因招領逾期遭原件退回,亦有其提出之信封影本三件可參,而招領逾期並不必然表示收件人已離開該址,亦有可能係一時外出未於期限內領取信件使然,自不能僅以存證信函招領逾期遭退回,遽認相對人已遷出該址致送達處所不明,如此即與公示送達之要件有間,而公示送達事件,法院並無代聲請人囑託管區警察機關查詢相對人是否實際居住於該址之義務,是本件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廖健男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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