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司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司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司字第22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乙○○之清算人職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乙○○於中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職務應予解除。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有重要事由時,法院得解任清算人;公司法第337條第1項訂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清算人之一乙○○因具有公教人員資格,依法不得兼任公司之清算人,爰聲請鈞院解任乙○○之清算人職務,由另一清算人即本件聲請人繼續執行清算程序等語。
三、經查,中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之一乙○○前已提出辭職書表明:伊任職於國立彰化師範大學總務處,考慮公務人員服務法有關公務人員不得兼任公司董事或監察人等職務之規定,故辭去清算人一職等語,其既具有上開事由,且無續任之意願,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書記官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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