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契約無效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184號原告柏伸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永豐 原告 劉燕嬌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沈銀 和律師上列原告請求被告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前台灣省菸酒公賣局台北酒廠)等確認租賃契約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至第5項前段所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97萬5,304元、498萬7,652元、450萬元、740萬8,555元、2,008萬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2萬5,248元,另訴之聲明第5項後段之訴訟標的金額不明,應於5日內陳報原告因撤銷假扣押所得之利益。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及補正,逾期不補繳並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書記官詹雪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