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192號原告 劉曉慧
號1樓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貳拾柒萬捌仟肆佰叁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叁仟零柒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慧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書記官黃靖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