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167號原告 王博學
王堉苓 王唯丞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秋芬 (原名 林詩珮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柒佰貳拾叁萬陸仟叁佰壹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陸萬叁仟柒佰壹拾貳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新臺幣伍佰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陸萬叁仟貳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書記官徐悅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