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更一字第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更一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更一字第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嘉娟 代理人 趙佑全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俊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
書記官劉鴻傑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2,38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人數6人,連同債務人1人,合計7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6+1)x34x10=2,380)。
二、聲請人自陳目前債務總金額為1,685,657元?請詳加說明目前為止其債務償還具體情形(請詳列金額、日期及償還對象等)?債務發生原因為何?有何支出之必要?是否仍具可變賣之價值?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有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是以請債務人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另請具體說明調解不成立之原因。
四、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聲請人提出更生清償方案(需含預擬每月還款金額、年限、預計總還款金額及其占總債務之成數等)。另應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若為存摺影本請提出完整薪資轉帳存摺影本)。
五、請提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完整影本、所有保險單(含以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
六、本件聲請提出日期為106年6月27日,請就更生聲請前2年內(104年6月27日至106年6月26日)之財產、收入(含政府補助及其他一切實質收入,若有領取則補助金額為若干)及必要支出列表說明其項目、金額及內容。其中有關聲請前2年內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另請提出最新租賃契約影本。
七、請聲請人說明目前工作狀況、每月薪資收入情形,並提出10
5年6月至106年6月之每月薪資所得相關資料(如薪資清單、薪資袋、薪資明細、薪轉存摺影本等)。
八、請提出聲請人及其配偶105年度之綜合所得資料清單。
九、依聲請人提出其配偶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聲請人之配偶每月薪資收入約為65,430元,顯高於聲請人自陳每月收入20,000元。請說明何以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就家庭生活費之支出(即租金、水電瓦斯、雜支)未依經濟能力計算,而係以與配偶各2分之1之比例核算聲請人應分擔之範圍?
十、依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聲請人提列每月膳食費高達9,000元,請說明該項支出金額係以與配偶之共同支出金額為據,抑或係聲請人個人支出?如係聲請人個人支出,請說明每月需支出達9,000元膳食費之原因及必要性。
如係與配偶之共同支出,則請依個自之經濟能力,依比例核算聲請人應負擔之合理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