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財管字第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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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財管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財管字第25號聲請人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虎尾稽徵所代表人乙○○非訟代理人甲○○關係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雲林分處代表人 陸恒寧 非訟代理人 張振坤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丙○○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雲林分處為被繼承人丙○○(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雲林縣虎尾鎮西屯里12鄰大屯327號、民國96年6月20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丙○○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拾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壹日,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
被繼承人丙○○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為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丙○○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丙○○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丙○○(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
雲林縣虎尾鎮西屯里12鄰大屯327號)於96年6月20日死亡,其各順序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聲請人為補徵被繼承人滯欠之稅捐,以為稽徵業務之需,爰依稅捐稽徵法第14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第2項規定,請求鈞院指定關係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雲林分處為被繼承人丙○○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又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前項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之;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民事訴訟法第542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542條及第543條之規定,除申報權利期間外,於依民法第1178條所為之公示催告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152條亦規定甚明。又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6條第6項亦著有明文。復按公示催告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非公用國有財產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管理機關,民法第1185條及國有財產法第12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88、89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稅額繳款書、通知書、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本院96年7月24日雲院 隆家悅 決96年度繼字第491號准予備查函、土地登記謄本、遺產稅課稅資料參考清單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本院96年度繼字第491號拋棄繼承案件查明無誤,被繼承人丙○○之遺產,確屬無人繼承之狀態,是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指定被繼承人丙○○之遺產管理人,尚無不合。
(二)關係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雲林分處於本院訊問時雖亦到庭表示:此類拋棄繼承案件依據經驗法則通常均屬於遺債大於遺產,如選任國有財產局為遺產管理人,對於國庫並無實益,儘量避免選任國有財產局為遺產管理人,應由對遺產較為瞭解之遺族或專業代書擔任較為恰當等語,然本院審酌本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而拋棄繼承既為民法所規定繼承人之權利,一經行使後,就其與被繼承人間之財產關係即行斷絕。法定繼承人既已拋棄繼承,應無再擔任遺產管理人之主觀意願,難免因其無意管理而影響管理事務之進行,與遺產管理之本意即不相符。況法定繼承人一般客觀上多缺乏遺產管理之專業知識及管理能力,難認屬適當之遺產管理人之人選。又關係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雲林分處並表示建議本院指定為聲請人處理各項法律問題之 張雯峰 律師擔任,然聲請人及關係人均未提出其他資料供本院參考,佐以雲林地區又尚未建立具有公信之管理人候選資料庫,本院殊難逕以關係人所述即選定張雯峰律師為本件遺產管理人。相較於選任法定繼承人為遺產管理人,國有財產局係國有財產之管理機關,對於遺產管理之法律程序亦較一般民眾熟悉,復有相當之專業能力足以勝任管理職務,顯較其他已無繼承意願而拋棄繼承之人為適當。甚者,被繼承人之遺產,倘無人承認繼承時,將於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後,歸屬國庫,遺產管理人代墊之遺產管理費用,亦可依相關法律優先受償,故關係人所稱由其管理對國庫並無實益等語,自不足採,則職司國有財產管理之有關機關,當係最為適合擔任遺產管理之人。
(三)為使被繼承人遺產之處置順利進行,本院爰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雲林分處為被繼承人丙○○之遺產管理人,並依法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又參諸上揭法條,聲請人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逾期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併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明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
書記官陳美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