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9號原告台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訴訟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柏山 律師複代理人 廖素秋 律師被告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己○
乙○○戊○○○ 陳栢芬 上5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俊凱 律師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
書記官鐘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