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5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五二四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三六九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郭琇玲
法官陳清怡法官林哲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陳淑芬~F0~T40┌──────────────────────────────────────────────────────┐│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呂春成 │第七商業銀行桃園分│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伍萬捌仟玖佰元│SAD○一二八七│││││行│││一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