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7年度附民字第26號原告乙○○
指定送達處訴訟代理人 林健智 律師被告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鄭貽馨法官楊坤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佩欣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