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5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52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減刑如附表編號一、二所載,與附表編號三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伍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民國(下同)95年10月26日(95年度聲字第116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9年10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所示編號3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原確定判決內關於沒收之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之內,應照原判執行(參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五)解釋),合予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刑法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書記官于淑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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