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交附民字第19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19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原告甲○○
原告訴訟代理人 郭美春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交附民字第19號就本院97年交訴字第13號一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下午4時,在本院調解室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下:
出席人員:
法官陳嘉年書記官葉瑩庭調解委員莊文東
陳本川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訴訟代理人郭美春律師被告乙○○和解成立內容:
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佰參拾萬元(不含強制責任
險理賠金額)。給付方式:被告應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支付柒拾萬元予原告,於九十七年八月一日支付陸拾萬元予原告,並以之支票代替前述給付。
被告於九十七年六月三十日當場交付蘇澳地區農會㈠發票人:
乙○○,票號:FA0000000,票面金額:柒拾萬元之支票壹紙及㈡發票人:乙○○,票號:FA0000000,票面金額:陸拾萬元之支票壹紙。
強制責任險理賠金額由原告申請領取。原告於領取上開之金額後,願具狀撤回97年度交訴字第13號傷害之告訴。
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
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押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書記官葉瑩庭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葉瑩庭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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