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71號再審原告甲○○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乙○○、丙○○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陳明 正確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康弼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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