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4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東仁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1年度執聲付字第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東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劉東仁前分別因強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93年6月2日以93年度上訴字第9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嗣經上訴,由最高法院以93年度台上字4769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4年3月18日,以94年度訴緝字第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嗣經裁定減為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與案所處罪刑接續執行,而經移付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1年4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101089430號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年8月24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8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1年8月6日。法務部矯正署乃以101年4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101089432號函知聲請人上情,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為裁定如主文之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
書記官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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