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3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394號聲請人 沈通徹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7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8年5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書記官傅淑芳┌─────────────────────────────────────┐│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39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金和工程行│鶯歌區農會│108年1月30日│250,000元│FA0000000││││ 劉郁方 │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