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侵上訴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侵上訴字第177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高○○輔佐人高○○選任辯護人 陳麗玲 律師選任辯護人 洪榮彬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所宣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判決原本及正本據上論斷欄後,應補充記載「本案經檢察官蔡秋明到庭執行職務。」。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本及正本據上論斷欄後漏未記載「本案經檢察官蔡秋明到庭執行職務。」,應予補充。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賴邦元法官陳明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郁琳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