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更(一)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更(一)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更(一)字第7號抗告人 丁孝良 相對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10月29日本院99年度素更(一)第7號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22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七日補正,該裁定逾99年11月30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惟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49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樹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書記官葉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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