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1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1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13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慈宥 (原名 陳美麗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陳明相對人之姓名、住所並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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