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簡上字第380號抗告人 劉榮一 訴訟代理人 周俊源 律師相對人 劉明智
劉明正 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永宏 律師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以已另訴請求確認租賃權不存在為由,聲請本院裁定停止本件之訴訟程序,抗告人就民國99年12月13日本院駁回停止訴訟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抗告費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查抗告人尚未繳納1,000元抗告費用,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朱玲瑤
法官劉傑民法官楊詠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書記官吳良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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