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再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再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再易字第2號再審原告 黃文伯 再審原告與宜鋒金屬有限公司給付貨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本院99年度簡上字第30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之規定,本件係對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500元,應徵裁判費2,655元。再審原告起訴時僅繳納1,000元,尚欠1,65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蔡仁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書記官邱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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