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13號原告 王志明 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 律師被告 李鴻章 訴訟代理人 楊德海 律師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675號行政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民事或刑事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據者,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前項行政爭訟程序已經開始者,於其程序確定前,民事或刑事法院應停止其審判程序,為行政訴訟法第12條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具有宜蘭縣○○鄉○○段○○○○號土地之耕作權,據此請求被告即占有人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係以原告是否具上開土地之耕作權,即宜蘭縣大同鄉公所100年6月7日大鄉農字第1000006947號所為撤銷原告之原住民保留地權利登記之行政處分是否有當為據。而原告對於前開行政處分,業已循行政爭訟程序提起訴願、行政訴訟,現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675號審理中,有上開宜蘭縣大同鄉公所函文、原告提出之行政訴訟起訴狀,及本院公務電話記錄附卷足憑。揆諸前開規定,本件應於行政爭訟程序終結前,停止審判程序,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鄧晴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書記官吳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