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調字第749號
聲請人 羅栢奇
即原告
上列原告與被告方 雅麗 間給付委任費用等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2,6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書記官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