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聲字第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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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家聲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聲字第42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張坤 和上抗告人聲請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提起抗告,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2條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不合程式,如情情形可補正,並經原第一審法院限期補正,仍逾期不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29日本院107年度家聲字第42號聲請迴避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7年9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7年10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暨答詢表在卷足憑,是本件抗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廖建彥
法官康文毅法官范乃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
書記官邱仲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