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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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0號聲請人 劉怡君 代理人 辛佩羿 律師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07年1月4日向本院遞狀聲請更生,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繼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
書記官黃伊媺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30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9+
1)×10×43=4,300。
二、請重新陳報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其上除同須載明債權人姓名、住址、聯絡方式、債權數額外,請一併說明個別債務發生之原因為何?有何支出必要性?另請提出其前與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辦理信貸之契約書、放款及其歷年還款紀錄。
三、請檢附相關數據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而須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理其債務?
四、陳報聲請人設籍之房屋所有權歸屬?
五、請陳報聲請人自民國107年1月4日往前回溯二年之薪資所得狀況,須按任職公司名稱、任職期間、收入數額依序排列。
六、陳報聲請人目前之工作情形,包括任職單位、地址、負責人姓名、每月工作日數、每日工作時數;另檢附薪資單、薪資袋、薪資轉帳紀錄等文件,證明所稱每月有收入21,000元之事實,並說明何以與「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上「投保薪資25,200元」之記載不同?
七、請說明聲請人有何每月須支出「醫藥費1,000元」之必要?就診原因為何?另請提出自106年11月起至陳報月日止,聲請人之醫療費用收據到院。
八、請提出足以佐稱有每月支出「交通費1,500元」、「商業保險1,335元」、「勞健保費2,613元」、「電話費1,080元」、「電視網路費599元」之繳費單據;並說明有何每月支出電話費1,080元、電視網路費599元之必要?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有無縮減或刪除該項支出之空間?
九、聲請人是否請領低收入戶補助等相關社會扶助?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又不能請領該相關社會扶助(即不核准),若係因資格不符,則其欠缺請領資格之原因為何?請說明之。
十、請陳報若終止聲請人與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聲請人可領回之「解約金」之數額?若聲請人已將保單質借,則質借之時間、金額為何?請佐以相關文件說明之。
十一、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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