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交訴字第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肇事遺棄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交訴字第2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中全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00000號),嗣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之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曾中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適用之法條,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曾中全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員警 王力志 之職務報告暨附件交通事故天羅地網監視器和路線圖、及天羅地網監視器發現車輛之車牌至肇事地點之各巷口及照片」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肇事致人成傷後,逕行逃離現場,所為實無可取,但犯後終知坦承犯行,態度非差,是於兼衡被告之學歷、職業、家庭經濟狀況,及本件車禍造成他人之傷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4,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戎婕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梁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潘瑜甄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遺棄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