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8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8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金訴字第82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柏源
呂坤衛
潘宥丞(原名李銳祥)
戴瑋謙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67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戴瑋謙、潘柏源、潘宥丞、呂坤衛與 張智傑簡旭邦莊建寬楊曜綸 (所涉加重詐欺取財等罪,另經本院判決或審理中)等詐欺集團成員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加重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先由「順心」以不正方式,取得附表一所示之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其密碼,再由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各以附表一所示之詐欺手法,向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施用詐術,致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將附表一所示之款項匯入附表一所示之金融帳戶內。嗣戴瑋謙依張智傑之指示,自行拿取裝有附表一所示金融帳戶提款卡之包裹,再由張智傑、戴瑋謙聯繫呂坤衛、潘柏源,並由潘柏源、戴瑋謙將附表二所示之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其密碼交付呂坤衛、潘柏源,呂坤衛、潘柏源再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附表二所示之詐騙款項後,交回予戴瑋謙、潘柏源,潘柏源部分再轉交予戴瑋謙,由戴瑋謙交付楊曜綸。復經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發覺遭騙,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戴瑋謙、潘柏源、潘宥丞、呂坤衛均係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嫌。
二、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潘柏源被訴詐欺附表一編號1、3、5至7所示被害人部分、被告呂坤衛被訴詐欺附表一編號2至4所示被害人部分,以及被告戴瑋謙被訴詐欺附表一編號1、5至7所示被害人部分,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111年8月29日以111年度金訴字第302號判決在案,被告潘柏源部分於111年9月27日確定,被告呂坤衛、戴瑋謙部分則先後於111年10月5日、112年6月7日確定;而被告潘宥丞被訴詐欺附表一編號2至4所示被害人部分,則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11年10月31日以111年度金訴緝字第19號判決在案,案經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原上訴字第81號判決上訴駁回,並於112年9月28日確定,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詳附表一備註欄)。又本案係於112年3月22日始繫屬本院(參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3月17日 桃檢秀生 110偵36709字第1129031113號函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可知本案繫屬在後。則被告潘柏源、呂坤衛、戴瑋謙、潘宥丞被訴附表一所示犯行,既經上開前案判決確定在案,則檢察官就同一犯行再行提起公訴,依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第302條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高建祐提起公訴,檢察官李孟亭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柏嘉
法官張明宏法官陳韋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劉貞儀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附表一:
編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起訴被告被害人詐欺時間、手法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台幣)匯入帳戶14潘柏源戴瑋謙 肖新平 (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10日上午10時22分許,撥打電話予 林瑋瓊 ,假冒為其姊姊同學 陳秋雲 ,向其佯稱:需借款週轉云云,致林瑋瓊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108年6月10日上午11時6分許15萬元 詹証凱 所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詹証凱郵局帳戶)28呂坤衛潘宥丞 黃彥誠 (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15日下午4時15分許,撥打電話予黃彥誠,假冒為網購賣家之客服人員,向其佯稱:誤將其設為高級會員,需更改設定,否則每月將以金融卡扣款云云,再假冒為臺灣土地銀行人員,向黃彥誠佯稱:須先將款項提出來,再跨行存款云云,致黃彥誠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108年6月15日下午5時13分許6,000元詹証凱郵局帳戶39潘柏源呂坤衛潘宥丞 藍緯宸 (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14日下午4時47分許,撥打電話予藍緯宸,假冒為美咖及華南銀行銀行之客服人員,向其佯稱:設定為分期付款,可能會連續支付款項云云,致藍緯宸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108年6月15日下午5時26分許2萬8,912元詹証凱郵局帳戶410呂坤衛潘宥丞 梁鐘 尹(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15日下午4時29分許,撥打電話予 梁鐘尹 ,假冒為小三美日及遠東銀行之客服人員,向其佯稱:因經銷商個資外洩,誤刷1筆帳款,需協助解除設定云云,致梁鐘尹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108年6月15日下午5時36分許1萬5,989元詹証凱郵局帳戶512潘柏源戴瑋謙 羅芃羽 (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15日晚間8時12分許,撥打電話予羅芃羽,假冒為美咖客服人員,向其佯稱:因公司設定其為經銷商,會自動扣信用卡20期,要求匯款解除設定云云,致羅芃羽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108年6月15日晚間8時51分許3萬4元 唐意婷 所申設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唐意婷台北富邦銀行帳戶)108年6月15日晚間9時44分許1萬7,138元613潘柏源戴瑋謙 劉詠茵 (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14日晚間8時17分許,撥打電話予劉詠茵,假冒為美咖及華南銀行銀行之客服人員,向其佯稱:因系統遭駭客入侵,經銷商誤訂20筆訂單,需協助查詢云云,致劉詠茵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108年6月15日晚間9時15分許2萬9,994元唐意婷台北富邦銀行帳戶714潘柏源戴瑋謙 黃巧蓉 (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15日晚間9時許,撥打電話予黃巧蓉,假冒為購物平台及銀行之客服人員,向其佯稱:因重複下單,導致每個月扣款云云,致黃巧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108年6月15日晚間9時20分許1萬2,274元唐意婷台北富邦銀行帳戶108年6月15日晚間9時26分許6,876元備註①被告潘柏源被訴附表一編號1、3、5至7部分,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11年8月29日以111年度金訴字第302號判決在案,並於111年9月27日確定(參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年度金訴字第302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821號卷【下稱訴字卷】一第135頁、訴字卷三第5至91頁)。②被告呂坤衛被訴附表一編號2至4部分,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11年8月29日以111年度金訴字第302號判決在案,並於111年10月5日確定(參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02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訴字卷一第207至208頁、訴字卷三第5至91頁)。③被告戴瑋謙被訴附表一編號1、5至7部分,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11年8月29日以111年度金訴字第302號判決在案,於112年6月7日確定(參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年度金訴字第302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訴字卷三第5至91頁、第348至349頁)。④被告潘宥丞被訴附表一編號2至4部分,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11年10月31日以111年度金訴緝字第19號判決在案,案經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於以112年度原上訴字第81號判決上訴駁回,並於112年9月28日確定(參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緝字第19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原上訴字第81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訴字卷三第93至135頁、第137至175頁、第330至331頁、第335至336頁)。
附表二:
編號被害人提款車手提款時間提款地點提款金額(新臺幣)提款帳戶車手交付提領款項之對象1肖新平潘柏源㈠108年6月15日下午3時45分許㈡同日下午3時47分許㈠臺北市○○區○○○路000號1樓(全家超商-玉泉店)㈡同上㈠2萬元㈡1萬5,000元詹証凱郵局帳戶戴瑋謙2黃彥誠呂坤衛㈠108年6月15日下午5時28分許㈡同日下午5時31分許㈢同日下午5時32分許㈠臺北市○○區○○○路000號1樓(國泰世華全聯-圓環)㈡同上㈢同上㈠1萬3,000元㈡2萬元㈢8,000元(含非此部分被害人匯入之款項)詹証凱郵局帳戶潘柏源3藍緯宸呂坤衛潘柏源4梁鐘 尹呂坤衛 108年6月15日下午5時42分許臺北市○○區○○○路000號1樓(國泰世華全聯-圓環)1萬6,000元詹証凱郵局帳戶潘柏源5羅芃羽潘柏源㈠108年6月15日晚間9時5分許㈡同日晚間9時6分許㈢同日晚間9時8分許㈣同日晚間9時9分許㈠臺北市○○區○○路000號(玉山銀行建城分行)㈡同上㈢同上㈣同上㈠2萬元㈡2萬元㈢2萬元㈣1萬2,000元(含非此部分被害人匯入款項)唐意婷台北富邦銀行帳戶戴瑋謙6劉詠茵潘柏源㈠108年6月15日晚間9時19分許㈡同日晚間9時20分許㈠臺北市○○區○○○路000號(華南銀行建成分行)㈡同上㈠2萬元㈡2萬元(僅9,994元屬於左列被害人)唐意婷台北富邦銀行帳戶戴瑋謙7黃巧蓉潘柏源㈠108年6月15日晚間9時37分許㈡同日晚間9時40分許㈠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合作金庫銀行大稻埕分行)㈡同上㈠1萬元㈡8,000元唐意婷台北富邦銀行帳戶戴瑋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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