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439號聲請人 鍾郁信
王嘉妏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陳文添 不幸於民國107年1月18日死亡,聲請人鍾郁信、王嘉妏因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並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及拋棄繼承權書等聲請核備云云。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是以,如非上開法律規定之人,既非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陳文添於107年1月18日死亡,聲請人鍾郁信、王嘉妏非為被繼承人陳文添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姐妹或祖父母,有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附卷可稽。是依前揭規定,聲請人鍾郁信、王嘉妏非陳文添繼承人,渠等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洪士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
書記官盧弈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