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小字第317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小字第3170號
原   告 達鑫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廣德九鼎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八日下午二時
四十分,在本庭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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