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 林簡易庭 民事判決
97年度員簡字第269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員簡字第269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1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拾柒萬元,及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玖仟肆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項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
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25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聲明求為被告應
給付附表所示編號1至28之票款,嗣於言詞辯論期日追加附
表編號29號之票款,因主張之事實不變,核符前揭法條規定
,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其持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一張,詎屆期
不獲付款,為此依法起訴,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等語。
三、被告雖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提出書狀略稱:尾款開伊
之本票,每月賠3萬元已經賠了十多萬元,伊為人擔保背負
債務,90年賣掉店舖解決負債,當時契約書是寫5005萬元,
買方當時萬分誠懇,帶書也是買方叫的,買方說可幫伊解決
債務,然鑽石飾品被買方拿光,又殺價3400萬元,結果店鋪
又不交,91年間又提告借貸詐欺偽造文書等,91年告到96年
伊全部勝訴,現在只等請求賠償,所致耽誤原告每月3萬元
不能按期奉還,請給予時間,伊自當想辦法趕快奉還等語。
四、原告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本票為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認為真實。至於被告所辯
請給予時間當想辦法趕快奉還等語,既未為原告同意,且被
告並未能證明此債務性質上有何非長期間不能履行之情形,
此外復未能提出具體事證供本院調查審酌,是被告上開請求
,尚屬無據。
三、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又本票發票人所
負責任,與匯票承兌人同;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1條定
有明文。又按執票人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如本票未約定利
息者,應自到期日起依年利率六釐計算利息,此觀票據法第
124條準用同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規定自明。本件附表所示
本票既為被告所簽發,被告自應負發票人責任。從而,原告
依票據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支票票款及利
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第一項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而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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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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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日 │金 額│利息起算日│ 本 票 號 碼 │
│號││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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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95年3月6日│30,000元│95年3月25日│CH40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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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95年3月6日│30,000元│95年5月25日│CH40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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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95年3月6日│30,000元│95年6月25日│CH40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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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95年3月6日│30,000元│95年7月25日│CH40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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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95年3月6日│30,000元│95年8月25日│CH4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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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95年3月6日│30,000元│95年9月25日│CH40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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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95年3月6日│30,000元│95年10月25日│CH40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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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95年3月6日│30,000元│95年11月25日│CH40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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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95年3月6日│30,000元│95年12月25日│CH40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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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95年3月6日│30,000元│96年1月25日│CH40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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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95年3月6日│30,000元│96年2月25日│CH40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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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95年3月6日│30,000元│96年3月25日│CH402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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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95年3月6日│30,000元│96年4月25日│CH402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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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95年3月6日│30,000元│96年5月25日│CH40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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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95年3月6日│30,000元│96年6月25日│CH4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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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6│95年3月6日│30,000元│96年7月25日│CH40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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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7│95年3月6日│30,000元│96年8月25日│CH40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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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8│95年3月6日│30,000元│96年9月25日│CH40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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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9│95年3月6日│30,000元│96年10月25日│CH40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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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95年3月6日│30,000元│96年7月25日│CH40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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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95年3月6日│30,000元│96年11月25日│CH40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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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95年3月6日│30,000元│96年12月25日│CH40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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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95年3月6日│30,000元│97年1月25日│CH40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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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4│95年3月6日│30,000元│97年2月25日│CH40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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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95年3月6日│30,000元│97年4月25日│CH684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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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6│95年3月6日│30,000元│97年5月25日│CH684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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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7│95年3月6日│30,000元│97年6月25日│CH684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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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8│95年3月6日│30,000元│97年8月25日│CH684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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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9│95年3月6日│30,000元│97年9月25日│CH684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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