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三八九號
原告甲○○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即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柒佰壹拾萬元,折合銀元伍佰柒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陸萬貳仟柒佰元,折合新台幣壹拾捌萬捌仟壹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捌萬捌仟零伍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九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洪嘉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九日~B書記官鄭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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