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523號
105年度訴字第63號105年度訴字第65號105年度訴字第258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永豪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許俊雄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廖國勝
法官潘韋丞法官張淵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孝琪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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