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6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686號原告0000-000000(甲女,真實姓名、住居所均詳卷)被告 王盛俊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105年度易字第157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林三元
法官簡婉倫法官廖純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嘉宏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