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定 94年度南秩易字第2號
移送機關 台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臺南簡易庭以九
十四年度南秩字第六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
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易以拘留伍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案件,經裁處罰鍰新台幣(下同)陸仟元確定,惟被處罰人
經合法送達執行通知單而逾期未完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送達證書
一份為證。
二、經本庭調閱九十四年度南秩字第六號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
卷,及該案裁定、送達證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
准許,而被處罰人應繳納罰鍰陸仟元,以九百元折算一日,
超過四千五百元,應以罰鍰金額與五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易
以拘留五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
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王金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台南市○○路○段○○○號)提起抗告。
書記官杜孟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