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8年度沙簡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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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自由案件(98年度沙簡字第730號),經原
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
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