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小字第200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訴訟代理人  杜進良
被   告  楊秋月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雄小字第2006號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上午9時56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
31日下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翁熒雪
  書 記 官 卓榮杰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叁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陸仟壹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五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
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三日止,第一個月給付違約金新臺
幣壹佰元,第二個月給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第三個月給付違
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卓榮杰
法官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書記官卓榮杰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300元
合計1,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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