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3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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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二四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周志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鴻雅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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