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0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九七號
原告甲○○原告乙○○原告丁○○原告丙○○被告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國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王壹理